勞動部近期將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,簡化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(藍領外勞)應備文件及審查作業流程,在申請聘僱許可時刪除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規定,同時為保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權益,新增雇主應自行保存申請文件至少5年之規定;該辦法預計近期內完成修法程序並實施生效。勞動部說明,修正雇聘辦法第5條,為促進國際交流及簡化行政作業,除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,增列受各級政府機關或各國駐華使領館邀請,來臺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,其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者,無須申請工作許可。針對雇主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者,係以將申請文件掃描後上傳方式提出申請,該原申請文件紙本仍由雇主自行留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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